买卖双方你情我愿为交易顺利,又为何双双获刑?原本,两人在未办理合法申请情况下砍伐和交易的是国家二级维护野生植物——楠木。近日,由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宣判的胡某、邓某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胡某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4年。
邓某则罪非法并购判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3年,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撤消珙县人民法院对邓某裁决有期徒刑部分,数罪并罚,继续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1.5万元。案件音频:邓某原系泸州市川南木材市场一名木材加工商人,有为贵重木材的市场价值,做生意做到得风生水起。不过,2009年11月9日,他却因非法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而违反法律,被珙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此后,邓某定期前往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局报导,有期徒刑考验期至今年7月21日起至,此次犯案前,他的有期徒刑期仍未完结。2011年年底,叙永县江门镇男子胡某劝说该镇向坝村精神病患者朱某,以1000余元的低价并购朱某家林地的楠木。随后,胡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所持油锯灭推倒三株楠木,随后之后做成木料运到泸州市川南木材市场卖给了邓某。
按说有数前科的邓某对非法并购楠木不会触犯刑律认同心知肚明,但为了经济利益他决意铤而走险,在未见任何合法申请的情况下,给胡某缴纳3000余元后卖给了三株楠木。话说,朱某出外农民工的哥哥大朱回家后得悉此事,以胡某骗自己的弟弟朱某为由去找胡某评理拒绝补偿售价。终因双方协商未果愤而报案。叙永森林公安民警立案侦查后,顺藤摸瓜,寻找了三株楠木的下家邓某,两人被捉后交纳全部赃款总计6200元。
经叙永县林业局调查确认,该三株楠木系由国家二级维护野生植物。该案经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宣判,经法院公开发表开庭审理后确认指控罪名正式成立,鉴于两被告人当庭强迫无罪,忏悔态度较好,并大力退缴赃款,法院亦须贬斥对两人做出如上裁决。检察官众说纷纭:未办理合法申请而砍伐、并购皆违反《刑法》叙永县人民检察院经办本案的夏检察官讲解,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背国家规定,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不道德。
非法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背国家规定,非法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不道德。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违背涉及规定,在未办理任何合法申请的情况下,为一己个人利益,展开了非法砍伐、并购的不道德,皆构成犯罪。
且胡某砍伐楠木三株,超过规定标准的1.5倍,科情节严重。早在2002年,针对一些地方破坏采伐国家重点保护贵重植物情况更加相当严重的情况,为构建从源头有效地遏止,《刑法修正案》(四)对1997年颁布实施的《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砍伐、破坏贵重树木罪的内容展开了修正,改动为:“违背国家规定,非法砍伐、破坏贵重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并购、运输、加工、出售贵重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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